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坴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照晶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萬元(見本院卷第2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3,84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