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莊育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丹麥商潘多拉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針對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1,8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778元,惟其中10,935,500元部分之性質為給付薪資、勞退金等性質,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該部分得暫免裁判費126,772元(計算式:190,158×2/3=126,77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8,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