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原 告 陳蔡秀錦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億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7萬元。扣除原告已繳4,000元,尚應補繳966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