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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國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國字第26號114年度全字第50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聖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