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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原 告 王敦菁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被 告 王敦嘉

王敦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王敦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敦嘉、王敦錦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敦鍵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件所示遺產,其中土地及房屋嗣已售讓第三人並移轉登記完畢,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730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仲介費、代書費、履約保證服務費、房屋清潔及垃圾清運費共1,063,147元後之金額為56,236,853元,故被繼承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姐妹即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告王敦嘉、王敦錦行方不明,兩造至今無法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故請求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系爭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王敦嘉、王敦錦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大師房屋服務費確認書、收據、保證服務費交易明細、益同有限公司報價單、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且有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附被告王敦錦之戶籍謄本、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國人出境滿六個月未入境人口通報、被告王敦嘉、王敦錦之在監押及入出境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於113年2月18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均未拋棄繼承,亦未約定不分割,又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情形存在,然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配,應屬公平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敦鍵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現金 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房屋之變價餘款新臺幣56,236,853元 左列現金、存款、儲值卡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存款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 存款 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5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6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7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8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9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1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2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3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4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5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6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7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19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20 其他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王敦菁 3分之1 王敦嘉 3分之1 王敦錦 3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