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8號原 告 林宏進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民國115年4月21日終止委任)被 告 陳杰
陳楷甯
陳郁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黃士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陶麗美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己欄所示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伊為被繼承人陶麗美之配偶,被告陳杰、陳楷甯、陳郁婷(下合稱被告三人,分稱其名)為被繼承人與其前配偶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茲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訴請依法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一丁欄所示。另伊繳付如附表三編號D1至D3所示費用,請求自遺產中扣還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丁欄所示方式分割。
二、被告三人答辯略以:伊等主張依附表一編號戊欄所示分割。附表三編號A、B、C之費用由伊等給付,請求自遺產中扣還;至於附表三編號D1至D3費用,由於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房地(下稱○○路房地)由原告一人占用,相關費用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戊欄所示方式分割。
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下列1.2.事項有客觀事證可憑,3.項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屬實:
1.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其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戶役政一親等資料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核定通知書暨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兩造會同清點結果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9至50頁、第273至287頁、卷二第57至86頁,本判決附表一項目及分割方式,於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不爭執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70至178頁)。
2.被告三人另起訴請求原告給付無權占用○○路房地之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經本院於115年5月1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7194號民事判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間對該房地之使用借貸契約於114年5月16日終止,並准許自是日起計算應返還之不當得利金額在案(下稱另案民事判決,見本院卷二第157至164頁,原告表示會上訴如本院卷二第169頁所示)。原告於另案民事判決自認其自111年8月25日起單獨居住○○路房地(見該判決三㈢即本院卷二第159頁)。又原告同意關於「原告有無使用借貸該屋權利」之爭點由該案審理(見本院卷二第169頁),被告三人則辯稱是否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不在本件審理範圍(見本院卷二第95頁)。
3.兩造不爭執各自支付金額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二第37至38頁)。【註:被告三人對於應否由遺產支付附表三編號D1至D3金額有爭執,然對於原告主張有支付該些金額不爭執。
】㈡原告應自行負擔附表三編號D1至D3所示金額:
1.原告主張附表三編號D1至D3關於○○路房地之管理費及房地設施維護費及地價稅為管理○○路房地之必要費用,應自遺產負擔,理由略以伊與被繼承人間有使用借貸關係;被告三人則否認並辯稱原告係無權占用應自行負相關金額等語。
2.按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民法第4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是「縱令」原告主張之使用借貸關係成立,借用人即原告亦應自行負擔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註:此係認定「即便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在,原告仍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並非認定原告得向被告三人主張有使用借貸關係,請兩造切勿斷章取義】。是以,附表三編號D1至D3所示管理費、設備維護及修繕費用、稅賦自均應由原告負擔。原告固主張地價稅應由所有權人負擔云云,惟○○路房地現由原告單獨使用,被告三人無法享受使用不動產之利益,卻要負擔稅賦等不利益,難認公平。
4.是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㈢陳楷甯受被繼承人特種贈與新臺幣(下同)280萬8千元,應予歸扣:
1.被繼承人贈與陳楷甯280萬8千元乙節,未據被告三人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19至220頁)。原告主張該贈與為特種贈與;被告三人則否認並辯稱:當時係因被繼承人癌末,要贈與一筆錢予長女陳楷甯花用,陳楷甯自行決定拿去購屋,並非被繼承人為了分居而贈與,且被繼承人亦未表示要歸扣等語。
2.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3.查陳楷甯本人於本院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如下(見本院卷二第36至37頁,原文照引):
被告陳楷甯 我是111年3月22日搬出。 法官 為何日期記這麼清楚? 被告陳楷甯 媽媽覺得他身體越來越差,擔心我無法自己生存,要我自己學習獨立。 法官 搬去哪? 被告陳楷甯 ○○火車站附近。 法官 有工作嗎? 被告陳楷甯 有。 法官 媽媽為何要匯280萬給你? 被告陳楷甯 她覺得我未來要自己生活,所以他給我一筆錢自己運用,之 後就靠我自己。
依陳楷甯上開陳述,堪認被繼承人贈與280萬8千元之目的係為供陳楷甯分居之用,而屬特種贈與,被告三人所辯尚難憑採。另,被告三人固辯稱「被繼承人亦未表示要歸扣」云云,惟依民法第1173條意旨,需「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始不需歸扣,其等上開辯詞自有誤解。
4.綜上,陳楷甯受贈280萬8千元應予歸扣。㈣本件分割方法說明:
1.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編號58、60至63之保單受益人為陳杰、同表編號59之保單受益人為陳郁婷等情,有保險公司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17至423頁),為保受益人權益、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該部分保單應分歸陳杰、陳郁婷,再行找補。
2.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大多用於抵繳遺產稅,不足部分尚且由陳杰代墊如附表三編號A1所示。兩造固同意以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代物清償,然原告要求以「附表一編號41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綿春公司)之股份以外」之有價證券代物清償陳杰代墊款;被告三人則只接受以綿春公司股份代物清償陳杰代墊款(見本院卷二第169頁)。本院考量自被繼承人死亡之111年8月24日至今,我國公開發行之股票價值大漲,而被告三人所提方案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為計算找補依據,恐再生糾紛。則為免爭議,暨促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值最大化,認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全部以變價分割為宜,並以綿春公司股份變價金額支付附表三編號A1至C3之金額。
3.被繼承人所遺○○路房地,兩造均同意變價分割(見附表一丁、戊欄分割方式),本院認該不動產以變價分割為宜,並以變價金額支付找補金額。被告三人雖請求原告遷出,惟兩造均認「原告有無使用借貸該屋之權利」之爭點不應在本件審酌如前述,自無以本件判命原告遷出之必要。
4.綜上,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附表一:被繼承人陶麗美所遺遺產列表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被告三人分割意見 本院認定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5) 3,528,756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價金。 原告自該房地遷出,房地變價分割,價金由原告、陳楷甯、陳郁婷各1/3分配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先給付: 1.陳楷甯132萬2498元。 2.陳郁婷315萬4073元。 3.原告413萬498元。 剩餘金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分配。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9樓;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坐落之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5) 16,455,680 3 臺灣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90 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 依左列現存金額由原告、陳楷甯、陳郁婷各1/3分配。 左列現存金額及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5 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6 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00000000000帳戶餘額 8 同上。 7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8 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安和分行00000000000帳戶餘額 266080 說明: 被繼承人死亡時上開帳戶餘額雖為59萬2486元,然嗣有21440、446649元存入、又有抵繳遺產稅及利息,故以最新餘額26萬6080元及其孳息為法院分割基礎,如要找補亦以26萬6080元為找補基礎 同上。 1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CHPS840帳戶餘額 0 同上。 1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CHPS978帳戶餘額 0 同上。 13 陽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安和郵局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5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迪化街郵局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6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大直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7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安和郵局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8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安和郵局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19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安和郵局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0 元大商業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5 同上。 21 台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2 台新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3 日盛商業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4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17043及其孳息 同上。 25 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6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7 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8 安泰商業銀行新生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0 同上。 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餘額 90 同上。 3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353 同上。 31 應收股票股利-華南金14股 319 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 由原告、陳楷甯、陳郁婷各1/3分配 變價後,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如有孳息亦同。 32 應收現金股利-華南金 338 左列現存金額及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 3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安聯收益成長BM息(3080.98股) 848,661 1.左列及各該投資孳息一併分配。 2.扣除兩造為被繼承人或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剩餘再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且被告陳楷甯應歸扣其受贈之2,808,000元。 由原告、陳楷甯、陳郁婷各1/3分配 變價後,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如有孳息亦同。 3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NNL新興市場債券息USD(221.224股) 780,347 同上。 3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摩根JPM美國科技USD(95.283股) 193,361 同上。 3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貝萊德全球智慧數息A6(1934.88股) 478,032 同上。 3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國泰美國ESG基金(3000股) 812,472 同上。 3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貝萊德全球智慧數息A6(1286.97股) 317,959 同上。 39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SPDR標普油氣00000000000000000B0000000(62股) 279,423 同上。 40 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施羅德環球能源累積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40.14股) 190,365 同上。 4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3893股) 20,647,066 由陳杰取得 變價後,價金先支付: 1.陳杰代墊款93萬8073元。 2.陳楷甯代墊款6萬6916元。 3.陳郁婷代墊款50萬7320元。 所餘金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如有孳息亦同。 4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楠梓電Z000000000(33股) 922 由原告、陳楷甯、陳郁婷各1/3分配 變價後,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如有孳息亦同。 4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Z000000000(41股) 961 同上。 4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Z000000000(3股) 70 同上。 45 第一金證券大稻埕分公司元大金538F0000000(15股) 303 同上。 46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寶Z000000000(730股) 16,753 同上。 47 第一金證券大稻埕分公司南亞538F0000000(1股) 70 同上 同上。 48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力積電989G0000000(109490股) 3,656,966 同上。 49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力積電989G0000000(72061股) 2,406,837 同上。 50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Z000000000(53股) 1,211 同上。 51 凱基證券大安分公司精碟00000000000(3955股) - 同上。 52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華南金989G0000000(33股) 754 同上。 53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力晶989G0000000(70510股) 2,147,628 同上。 54 元大證券大同分公司力晶989G0000000(38537股) 1,173,779 同上。 55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Z000000000(347股) 7,928 同上。 56 110/12/31被繼承人特種贈與陳楷甯 1,320,000 否認為特種贈與 為特種贈與,應由陳楷甯應繼分中歸扣。 57 111/2/14被繼承人特種贈與陳楷甯 1,488,000 58 臺銀人壽-鴻福還本終身保險0000000000 886,153 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 分歸陳杰 分歸陳杰。 59 國泰人壽-富貴保本三福0000000000 976,425 分歸陳郁婷 分歸陳郁婷。 60 南山人壽-南山金美滿還本終身保險Z000000000 192,356 分歸陳杰 分歸陳杰。 61 南山人壽-南山年年春還本終身保險Z000000000 1,043,909 分歸陳杰。 62 富邦人壽-翱翔人生外幣終身保險(丙型)Z00000000000 1,021,677 分歸陳杰。 63 富邦人壽-真安心醫療養老保險Z00000000000 986,403 分歸陳杰。 64 黃金1袋,總重81.9克 待查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繼比例各4分之1分配價金。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各4分之1分配。 變價後,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均分。未能整除部分依附表二所示順序分配。 65 白金1袋,總重129.5克 待查 同上。 66 黃金1袋,總重57.2克 待查 同上 同上 同上。 67 玉手鐲1只 待查 同上。 68 玉飾1袋,總重211.6克 待查 同上。 69 戒指18只,重84.5克 待查 同上。 70 SWAROVSKI飾品1袋,重142.9克 待查 同上。 71 飾品1袋,重205克 待查 同上。 72 戒指14只,總重83.9克 待查 同上。 73 手錶9只 待查 同上。 74 飾品1袋,總重78.3克 待查 同上。 75 飾品1袋,總重60克 待查 同上。 76 玉飾1袋,總重8.5克 待查 同上。 77 金飾1袋,總重20.3克 待查 同上。 78 珊瑚1袋,總重74.9克 待查 同上。 79 天珠12袋 待查 同上。 80 琉璃杯1只 待查 同上。 81 琉璃杯1對 待查 同上。 82 蜜蠟9袋 待查 同上。 83 珍珠項鍊1條 待查 同上。 84 紫水晶1座 待查 同上。 85 鹽燈1座 待查 同上。 86 玉雕塑1座 待查 同上。 87 收藏品1櫃 待查 同上。 88 紫水晶1座 待查 同上。 89 SWAROVSKI飾品2只 待查 同上。 90 珍珠項鍊、別針1盒 待查 同上。 91 聚寶盆1只 待查 同上。 備註: ㈠依被告三人分割方案,陳杰尚需另給付原告142萬2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陳楷甯148萬9090元、陳郁婷95萬3069元。 ㈡本院認定分割方式找補說明: 編號1、2、56至63各人取得金額: 1.原告:自編號1、2取得413萬498元及編號1、2找補後餘額1/4。 2.陳杰:編號58、60至63合計413萬498元(計算式:886,153+192,356 +1,043,909+1,021,677+986,403=4,130,498),及編號1、2找補後餘額1/4。 3.陳楷甯:編號56、57歸扣金額計280萬8000元,及自編號1、2取得132萬2498元【此部分小計413萬498元(計算式:2,808,000+1,322,498=4,130,498)】,暨編號1、2找補後餘額1/4。 4.陳郁婷:編號59之97萬6425元,及自編號1、2取得315萬4073元【此部分小計413萬498元(計算式:976,425+3,154,073=4,130,498)】,暨編號1、2找補後餘額1/4。附表二:被繼承人陶麗美之繼承人及應繼分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林宏進 1/4 2 陳杰 1/4 3 陳楷甯 1/4 4 陳郁婷 1/4附表三:兩造各自請求自遺產支付之金額(本院卷二第37至38頁,依判決格式微調文字)編號 支出人 項目及金額 小計 A1 陳杰 被繼承人存款抵繳後不足之遺產稅30萬6073元 93萬8073元 A2 遺產稅核定之剩餘財產24萬6690元 A3 塔位35萬7千元 A4 火化費6030元 A5 喪禮用品2萬2280元 B1 陳楷甯 骨罐3萬2千元 6萬6916元 B2 靈堂費用3萬元 B3 被繼承人金融機構查詢費4666元 B4 被繼承人戶謄、印鑑變更及證明費250元 C1 陳郁婷 被繼承人醫療費24萬8940元 50萬7320元 C2 順陽禮儀公司治喪費24萬3200元 C3 被繼承人入殮衣物費用1萬5180元 D1 原告 ○○路房地111年9月1日至114年10月之管理費24萬6804元 37萬3240元 D2 ○○路房地設備維護及修繕費用8萬2900元 D3 ○○路房地地價稅4萬3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