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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劉醇皓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美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零捌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原告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本件原告甲○○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郭心琬

之繼承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郭心琬所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以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7頁);嗣原告追加乙○○為本件原告,並請求同一聲明(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而查,本件被繼承人郭心琬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1,780,198元,而兩造為繼承人時,原告甲○○、乙○○(下稱原告2人,單指其中之一,則逕稱其姓名)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每人各1/4 ,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2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每人各1/2 ,依上開說明,原告2人各自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差額為12,945,050元【計算式:51,780,198元×(1/2-1/4)=12,945,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4,460元。又甲○○起訴時僅繳納140,852元,尚應補繳3,608元,乙○○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附表:被繼承人郭心琬遺產範圍編號 財產項目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50,148,100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164.42㎡【層次面積114.36㎡+陽台面積15.62㎡+花台面積1.71㎡+雨遮面積2.33㎡+1576.68×125/10000共有部分+3688.5×290/100000共有部分,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164.42㎡。】。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0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50,148,100元(164.42㎡×305,000元=50,148,10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7) 1,136,901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023㎡。 ⒉114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2,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136,901元(1023㎡×362,000元×權利範圍307/100000=1,136,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7) 248,94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224㎡。 ⒉114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2,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248,940元(224㎡×362,000元×權利範圍307/100000=248,9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臺北市○○區○○路00號等門牌房屋地下一、三、四層 246,208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49元 合計 51,780,198元 備註:編號4至5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89頁)核定價額核定之。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