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李濬杭
李睿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璧亘間因本院一一四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四十八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捌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壹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妍附表:
原審核定被繼承人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二億七千八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一元(參原審卷第八十五頁),扣除被上訴人特留分六分之一,上訴人得主張權利比例為六分之五,故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億三千一百八十四萬六千二百零一元(計算式:278,215,441×5/6≒231,84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