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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原 告 甲00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被 告 乙00訴訟代理人 李淑文律師追加被告 丙0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丙00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下計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第一項聲明部分:㈠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建物頂樓平台增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台北市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28元。㈡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地下停車場部分,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76,000元。第二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874,860元。第三項聲明部分:㈠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4,566,500元、2,614,500元。㈡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地,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880,312元(計算式:每坪為782,397元×20.297坪=15,880,312元),此部分原告主張均歸其取得。以上合計共40,813,600元(計算式:101,428+3,776,000+3,874,860+14,566,500+2,614,500+15,880,312=40,813,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9,71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15,620元,應補繳74,0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