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彭芳昀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告 劉洪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2款所稱之「主要遺產所在地」,係以各所在地之遺產為分子,全部遺產為分母,該所在地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者,始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尚非以遺產筆數為是否主要遺產所在地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裁定參照)。
二、查兩造之被繼承人劉鄔群珍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11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係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轄區。又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劉鄔群珍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16萬6,000元,就位於桃園地院轄區即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街00巷0000號11樓房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八德大湳郵局之存款合計1,056萬163元,占遺產價額係88%(計算式:10,560,163÷12,066,000×100%=88%,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位於本院轄區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8樓之2房屋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存款合計150萬5,804元,占遺產價額為12%(計算式:1,505,804÷12,066,000×100%=12%,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桃園遺產價值占全體遺產之比例最高(按:被繼承人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之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僅33元),故被繼承人主要遺產係位於桃園地院所轄區域,並非位於本院轄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主要遺產係位於本院轄區之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前述不動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云云,顯係違誤,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既均為桃園地院,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該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