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王詩瑩
蔡良裕被 告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
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塗至道被 告 李香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由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
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連帶負擔,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參元由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柒元由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
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
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李香雲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如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塗至道即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李香雲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元為被告範時尚股份有
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塗至道、李香雲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織
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換言之,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並非2個不同之公司,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範時尚公司)原為範時尚插畫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變更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範時尚公司,此有範時尚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1247697200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3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63至171頁),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組織型態變更不影響其法人格之同一性,其組織變更前之權利義務,應由組織變更後之範時尚公司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下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於113年5月23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A約定書)第20條、被告塗至道即範時尚沙龍工作室(下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於113年6月12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B約定書)第20條、範時尚公司於1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C約定書)第20條、被告塗至道於1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D約定書)第20條、被告李香雲於112年2月6日與原告締結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E約定書)第20條,皆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38、76、80、84、114、118、1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主張:
㈠塗至道以其獨資經營之商號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為名義,於113年
5月23日邀同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A契約)、借據,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8年5月27日止,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A)。
㈡塗至道又以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為名義,於113年5月23日邀同李
香雲為連帶保證人,另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B契約)、借據,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8年5月27日止,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B)。
㈢塗至道以其獨資經營之商號範時尚沙龍工作室為名義,於113年
6月12日邀同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C契約)、借據,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8年6月13日止,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C)。
㈣塗至道又以範時尚沙龍工作室為名義,於113年6月12日邀同李
香雲為連帶保證人,另與原告締結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下稱系爭D契約)、借據,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8年6月13日止,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D)。
㈤範時尚公司於112年2月6日邀同塗至道及李香雲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締結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E契約),由範時尚公司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7年2月7日止,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53%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加計違約金,且原告得不再機動調整約定利率,而逕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E)。
㈥詎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範時尚公司就上開
借款僅分別繳納本息至如附表「繳納本息日」欄所示之日期,依系爭A約定書、系爭B約定書及系爭C約定書第16條第1款約定,範時尚插畫工作室、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範時尚公司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以上開借款債權對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及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因委託原告保管金錢而得請求原告返還存款之債權為抵銷後,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就系爭借款A及系爭借款B、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就系爭借款C及系爭借款D,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範時尚公司就系爭借款E尚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而李香雲為系爭借款A、系爭借款B、系爭借款C及系爭借款D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分別與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及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就該等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塗至道及李香雲為系爭借款E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該借款與範時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按消費借貸之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A約定書、系爭B約定書、系爭C約定書、系爭D約定書、系爭E約定書、系爭A契約、系爭B契約、系爭C契約、系爭D契約、系爭E契約、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信函、抵銷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本院卷第23至135頁),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範時
尚插畫工作室與李香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請求範時尚沙龍工作室與李香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3項及第4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請求範時尚公司、塗至道與李香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
2項規定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8萬6,676元應由範時尚插畫工作室及李香
雲連帶負擔32%,由範時尚沙龍工作室及李香雲連帶負擔33%,餘由範時尚公司、塗至道及李香雲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6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捷容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人 計息本金金額 繳納本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系爭借款A) 範時尚插畫工作室 77萬4,287元 114年7月26日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系爭借款B) 範時尚插畫工作室 155萬2,977元 114年7月26日 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系爭借款C)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 78萬3,183元 114年7月12日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系爭借款D) 範時尚沙龍工作室 158萬5,292元 114年7月12日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系爭借款E) 範時尚公司 251萬7,331元 114年9月6日 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