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被 告 顧大義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