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起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雨原 告 Micro 4,INC.法定代理人 黃淑雨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丁子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