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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卓家雄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泰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卓家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於其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網址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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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