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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原 告 蘇昭榮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被 告 旭光晶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昱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