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原 告 蘇昭榮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被 告 旭光晶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昱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