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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馮治豪被 上訴人 邢永基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出民事異議狀到院,經本院確認其本意係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應認係提起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