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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原 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被 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