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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原 告 裘兆煌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被 告 吳仲軒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就聲請調查證據之待證事實予以補充,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黃翠惠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