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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璸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秀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6,26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