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原 告 廖繡鳳訴訟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劉楷律師被 告 許庭安
曾志瑋簡子揚
程餘斌
程世帷劉苡安
劉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曾志瑋、簡子揚、程餘斌、劉苡安未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經原告合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