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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原 告 廖繡鳳訴訟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劉楷律師被 告 許庭安

曾志瑋簡子揚

程餘斌

程世帷劉苡安

劉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曾志瑋、簡子揚、程餘斌、劉苡安未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經原告合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