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 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宏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36,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