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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168號原 告 陳竹屏訴訟代理人 許致維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被 告 于大鈞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29號侵占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17,360元,及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4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17,3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伊兒子。伊於民國111年3月2日前將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被告保管,被告竟基於侵占之不法犯意,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以前開金融卡及密碼,接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處之自動櫃員機,自系爭帳戶提領共計新臺幣(下同)9,717,360元,被告故意不法侵害伊財產權,致伊受有前揭損害,且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9,717,360元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717,360元,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717,36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到庭陳稱:伊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但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

13年度偵字第19825號(下稱偵19825號)起訴書,並引用該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項證據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宗,有原告於警詢、偵查之訊問筆錄、證人于大緯於偵查之訊問筆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持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截圖、檢察官勘驗113年3月16日協調會錄影之勘驗筆錄等件附於偵19825號卷宗可憑,被告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亦不爭執(見卷第30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前揭所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字第229號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上訴駁回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告主張被告藉由保管原告金融卡及密碼之機會,擅自接續提領系爭帳戶款項共計9,717,360元,並侵占入己,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不法侵權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9,717,360元,洵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係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起訴請求後,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0日(見重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717,360元,及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既依前開規定為原告勝訴判決,原告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即不再論究。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