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百川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孫健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