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原 告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