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張惠湘
彭建程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被 告 楊啓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如本院卷第29頁,其中違約金自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惟原告於114年12月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附表(本院卷第365頁),違約金自114年4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8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二者顯然不同,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確認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