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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原 告 李吳輝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4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