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原 告 彭淑娟訴 訟 代 理 人 張廷宇律師被 告 彭冠文
彭淳如
彭淳婷彭湘閔
彭新頤
彭忠榮上列六被告共同訴 訟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 理 人 王尊賢律師被 告 彭泓翔
林彭淑惠
彭淑芬
彭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