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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原 告 彭淑娟訴 訟 代 理 人 張廷宇律師被 告 彭冠文

彭淳如

彭淳婷彭湘閔

彭新頤

彭忠榮上列六被告共同訴 訟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複 代 理 人 王尊賢律師被 告 彭泓翔

林彭淑惠

彭淑芬

彭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