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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95號原 告 李佩芝

李怡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被 告 李文源

台灣玉山科技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被 告 郭志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之行為無效部分(即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回復登記部分(即起訴狀訴之聲明第四至八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出資額定之,總計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080元,加計原告請求塗銷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變更登記部分(即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九項),非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