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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96號原 告 楊秀雯被 告 陳敏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113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抵押權不存在。㈡塗銷被告就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8樓之1之房屋及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