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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原 告 周吉祥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黃冠豪律師複 代理 人 高晟剛律師被 告 周吉民訴訟代理人 李素蘭

姚本仁律師何思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10日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新台幣63,159,078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