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原 告 朱永慧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被 告 朱永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原 告 朱永慧訴訟代理人 廖泓翔被 告 朱永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