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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永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送達代收人 邱彥傑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981,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3,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