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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54號原 告 郭紹祖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25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0,452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