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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楊千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7416萬688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666萬903.96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805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億7416萬68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美金22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666萬903.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項提存美金部分,兩造均得按提存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提存之。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昇公司)邀同被告黃緯玲、楊千慧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21日、114年6月24日、114年3月2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億元(含外幣授信借款總額美金1250萬元,如附表一事實1編號1至3)、1000萬元、1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授信動用期限、借款利息詳如附表一所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違約金約定亦詳如附表一所示。詎瑞昇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三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黃緯玲、楊千慧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瑞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⒉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新臺幣4億元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兼借據、借據、新臺幣1000萬元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兼兼借據、新臺幣1200萬元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借據、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貸款繳款明細、催告函及存款抵銷函文與送達回執聯、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159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一:

事實1 編號 幣別 借款額度 借款期間/授信動用期間(民國)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違約金計付方式 出處 1 新臺幣 1億5000萬元 114年3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 按動用時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8%計息(目前為1.75%+1.48%=3.19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約定利率之20%加付 本院卷第29-42頁 2 美金 1250萬元 114年3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 依(6個月TAIFX3 OFFERED RATE+1.1%)/0.9445計收,承作當時指標利率若低於0時,應以0計算,且不得低於原告美金使用資金利率,改貸新臺幣短期放款,利率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8%計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約定利率之20%加付 本院卷第29-42頁 3 新臺幣 2億元 114年3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6日止 按動用時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8%計息(目前為1.75%+1.48%=3.19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約定利率之20%加付 本院卷第29-42頁 小計 新臺幣4億 事實2 1 新臺幣 1000萬元 114年6月25日至114年12月25日止 短期放款按年率3.175%計息,其利率調整並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6%計付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約定利率之20%加付 本院卷第89頁 事實3 1 新臺幣 1200萬元 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 短期放款按年率3.175%計息,其利率調整並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6%計付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約定利率之20%加付 本院卷第97頁附表二:編號 本金(新臺幣) 借款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請求期間(民國) 利率(%) 請求期間(民國) 1 222萬元 3.195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95 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6390 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2 265萬元 3.195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95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6390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3 1億4737萬元 3.195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95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6390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4 998萬2546元 3.175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75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6350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5 1194萬4343元 3.175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75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6350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合計 新臺幣1億7416萬6889元(本金)附表三:

編號 本金(美金) 借款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請求期間(民國) 利率(%) 請求期間(民國) 1 620,103.05元 5.0000000 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2 454,026.35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3 203,259.68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4 486,076.23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5 325,218.94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6 274,919.58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7 335,000.00元 5.0000000 自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8 214,218.97元 5.0000000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9 615,638.44元 5.0000000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175225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0 367,810.33元 5.0000000 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1 480,000.00元 5.0000000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2 623,741.58元 5.0000000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3 361,193.07元 5.0000000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4 679,500.00元 5.0000000 自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5 620,197.74元 5.0000000 自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1.0000000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合計 美金6,660,903.96元(本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