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被 告 楊千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