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 告 畢玉坤
張秀娟被 告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
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黃俊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7、4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足證(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