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83號原 告 陳倪堂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金、黃世昌、黃玉花、陳美娟、陳倪鍵鑫、陳倪鑄、陳許月蝦、陳方明、陳秀梅、陳方元、陳玉貞、陳彥如、陳光藝、陳瑤真、陳建宏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