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其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其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稔
指定送達:新竹市○區○○里○○路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反訴合計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2萬2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