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自然奇蹟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7,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