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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李枝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紀柔安律師被 告 陳寶彩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被 告 李彥熹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被 告 李芳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