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 告 賀惠楣訴訟代理人 潘松濂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張嘉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