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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曾耀德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被上訴人即被 告 吳依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依珮間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7,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