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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程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永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