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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 告 洪柏欽訴訟代理人 張采明被 告 朱崇年(即朱枝茂之繼承人)

朱崇元(即朱枝茂之繼承人)

朱允菁(即朱枝茂之繼承人)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周宛萱律師被 告 朱佑合(即朱枝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畸零地讓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畸零地讓售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