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 謝琬如被 上 訴人 王東足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