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 告 吳金蟬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複 代理 人 蘇稟元律師被 告 蕭杰森
蕭益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2,984元。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蕭杰森、蕭益澤之債權人,代位被告2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蕭茗聰之遺產,並聲明:被告蕭杰森及蕭益澤應將被繼承人蕭茗聰之遺產,按被告2人之應繼分比例各1/2予以分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2人繼承之遺產計算,本院前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以113年度補字第228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425,844元。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具狀擴張分割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遺產,其價額應為657,417元(計算式:6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1,000元/平方公尺×7/108=657,41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20,083,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29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82,98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3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編號 遺產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15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150)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海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5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8 板信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 中華郵政公司頭城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五股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泰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2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3 新北市○○區○○○○○○○○○○號00000000000000) 14 板信商業銀行股務科投資(352股) 1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