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呂淑瑛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被 告 邱威標訴訟代理人 甘雨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