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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徐詠慶被 上訴 人 黃詩喬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25頁;上訴人徐詠慶已於115年2月9日假釋出監,見限閱卷)。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