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被 上訴人 陳世釧
陳明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200,0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1,700,000元(計算式:4,500,000+7,200,000=1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