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 告 蕭翰翔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被 告 謝曉華
陳明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零分於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附件所示事項待釐清調查以及命兩造整理表格,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為準備再開辯論期日之辯論,請兩造就附件所示事項,於附件所指定日期前具狀併提出相關證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件:再開辯論調查事項以及兩造應整理事項
一、下列第四點有關原告主張結算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計算項目的陳明與依本院提供附表一-1到附表一-4格式的EXCEL電子檔的表格填載「原告主張」整理事項的部分,原告應於115年8月31日前整理完畢具狀;被告收到前開原告書狀後,應將自己之相關答辯與證據整理到附表一-1到附表一-4格式「被告答辯」欄位,如有其他反駁與證據應一併於115年9月15日前具狀。其餘事項以及表格整理,被告應先於115年8月14日前整理完畢具狀,原告收到前開被告書狀後,如有其他反駁與證據應一併於115年8月31日前具狀提出。
二、兩造書狀請預留裝訂處空白2.5 公分(直印為左右側、橫印為上下方),書狀電子檔請均上傳於「司法院電子檔案上傳區)」,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正本送本院同時寄出書狀繕本與附屬文件影本給對造,並請於給本院的書狀正本第一頁上以「繕本於○年○月○日已逕送對造」載明寄出日期,且保留雙掛號送達郵件回執。整理EXCEL表格部分,兩造除交換表格紙本外,應同時把整理好的表格電子檔提供給本院與對造。
三、有關原告主張原告與陳明德間有口頭約定「系爭房地轉賣價金超過7,100萬元部分,應歸原告所有」,或原告與被告2人有口頭約定「系爭房地轉賣價金超過7,100萬元部分,應歸原告所有」(見本院卷二第327頁)部分:
㈠原告應說明依據這個口頭約定,被告應給原告的金額要如何計算。
㈡原告此項主張是依據謝曉華於另案刑事偵查程序所為證述(
見原證6,北檢100偵續一74不起訴處分書第6頁,卷一第126頁),謝曉華對於當時作證確實有這樣說是否不爭執?北檢100偵續一74不起訴處分書第6頁引用謝曉華於98年度偵字第26870號第93頁證述:「與蕭翰翔則是口頭約定以後轉賣超過7100萬元的部分要給蕭翰翔」等語的部分,謝曉華證述是指被告二人的誰與蕭翰翔有口頭約定?抑或二人均有約定?㈢原告此項主張是依據謝曉華於另案刑事偵查程序所為證述,應提出該次偵查筆錄完整內容。
四、有關原告主張結算被告應給付金額之計算項目,應依下列方式整理並陳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應先依本院提供附表一-1到附表一-4格式的EXCEL電子檔
的表格(表格格式電子檔請向書記官索取)整理「原告主張」各項欄位細節,以利計算。
㈡應分別依不同請求權(即本院115年5月5日整理之爭點㈠到㈣)各整理一個表格。
㈢被告收前開表格後,應於附表一-1到附表一-4「被告答辯」
各欄位填載對於金額是否爭執(若無爭執,即填載與原告所列同之金額)、自己之爭執理由、相關證據。
㈣「相關證據」欄位除了載明證據編號,並應載明證據相關內
容所在卷宗數與頁數,此以本院編頁頁數為準,請來閱卷。㈤本院提供附表一-1到附表一-4格式的EXCEL表格之內容係依照
兩造先前主張/答辯部分填寫,但仍有多處不明瞭處,兩造若認為有錯誤、缺漏,請自行調整修改增刪行列、項目、文字或數字。
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自98年11月15日至103年12月31日間之租金
收入為961萬2,562元(原證11,卷二第235至243頁,租金總額計算式見卷二第183頁),又依原證11不動產租賃契約,出租人為謝曉華,並非原告;原告稱當時有約定租金由被告二人收取(見本院卷二第26、189頁),則為何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連帶賠償金額時要納入此項租金金額?又原告所述無名契約約定內容並未約定到房屋買賣價金以外之款項應給付給原告,依無名契約請求之金額與租金有關嗎?有的話,理由與依據?
五、有關被告謝曉華以自己製作的附表1至4所為抵銷抗辯部分:㈠被告附表1至4所示借款部分被告應先改依本院提供附表二-1
到附表二-4格式的EXCEL電子檔的表格(表格格式電子檔請向書記官索取)的格式與欄位整理「被告(抵銷)抗辯」各項欄位細節,以利計算與證據核對。
㈡被告於訴訟中有自承原告已經有部分還款,應於「被告(抵
銷)抗辯」的「其他意見/已經清償金額」欄位載明被告認為已經清償的金額。「轉出帳戶」與「轉入帳戶」欄位均應一一載明該帳戶的銀行名稱、分行名稱、與帳號、戶名。
㈢原告收到被告前開整理好的附表二-1到附表二-4之後,應於
「原告意見」欄位,逐筆一一核對並陳明記載:1.是否承認當日有收到該筆款項?若承認,於「該日有收到此筆金額?」欄位載明承認有收到的金額。2.是否承認收受款項的原因是向謝曉華借款?若承認,於「收受款項原因?」欄位載明「借款」;若非借款,應載明是因何種原因收受款項。3.是否有清償借款?若抗辯已經清償借款,應於「尚未清償?清償金額與清償日」欄位載明清償金額與清償日期,並在「相關證據」欄位提出清償之證明;若尚未清償,則於該欄位填載「0元」。4.是否為時效抗辯?若要為時效抗辯,應於「時效屆滿日?」欄位載明原告主張該債權時效屆滿的特定日期,並於書狀說明計算時效依據的規定、時效起算點。若沒有要為時效抗辯,則該欄位空白。5.若有其他不還款的抗辯理由,記載於「其他毋庸還款理由」。
㈣「相關證據」欄位除了載明證據編號,並應載明證據相關內
容所在卷宗數與頁數,此以本院編頁頁數為準,請來閱卷。㈤兩造主張/答辯提到的「神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證8與被
證10帳戶名稱為神亦企業有限公司)」之帳戶有哪幾個(請條列出各帳戶、銀行、分行名稱、與帳號、戶名)?帳戶的性質?各該帳戶的存摺、印鑑、提款卡等資料是何人持有控制?兩造各稱該神亦公司的帳戶為對造使用,應說明對造使用的具體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
㈥有關原告就被告提出的抵銷抗辯主動債權為時效抗辯的部分
,請兩造就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以及民法第337條之規定為辯論。
六、有關被告謝曉華以借款246萬元為抵銷抗辯部分:㈠被告稱246萬元全部為本金,並非本金與利息的證據為何?被
告稱101年間交付246萬元現金給原告當天,「鄭勇仁」也在場(卷二P38),該日的日期為何?「鄭勇仁」是什麼身分?與兩造關係為何?當日為何會陪被告去看房子?為何會在場?
七、有關被告謝曉華以馬輚公司積欠之稅款及罰鍰707萬0,376元為抵銷抗辯部分:
㈠被告稱原告為馬輚公司實質負責人的起迄日為何?相關證據
有哪些?㈡原告是否承認被告所述原告為馬輚公司實質負責人的起迄日
?㈢被證5的積欠之稅款及罰鍰707萬0,376元是原告造成的具體細
節與相關證據為何?㈣原告是否承認被告所述被證5的積欠之稅款及罰鍰707萬0,376
元產生的原因?
八、兩造若有證據請求調查,請整理一份聲請調查證據狀統整自己要調查的各項證據,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節股提出書狀、書證與聲請調查證據配合事項」於115年8月31日前提出聲請。
九、若未按本院諭知期限具狀,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
2 規定處理,可能發生失權效(亦即期限後才提出的新主張/ 抗辯、事實、證據本院得裁量不予審酌),請特別注意期限!
十、其他注意事項:㈠整理表格的目的與功能主要在①快速核對雙方當事人對於自己
的主張是否已經具體提出適用請求權必要的要件事實以及支持的證據、②核對對方就哪些具體細項爭執,哪些不爭執與爭執的簡要理由。所以表格內的文字不要太多,以免表格過大過長,反而不易閱讀。
㈡如過針對某些細項有更詳細的情況要說明,請寫在書狀中。
㈢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節股提出書狀、書證與聲請調查證據配合事項」。